7月25日,广东一位拥有7.2万粉丝的男子发视频称,因停放摩托车需要,他拆了物业公司在小区停车场出入口设立的固定铁栏杆,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了5天,还被罚款500元。7月26日下午,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该男子用砖头暴力毁坏公共财物,物业报警,到派出所后该男子又拒绝调解。
马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所住的小区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金谷大道。7月12日晚10时许,他骑摩托车回家,发现小区地下车库一处进出口位置增设了铁围栏,他无法进入,于是将栏杆上的螺丝砸掉,将栏杆挪至一旁。当时马先生还拍了一段视频发至业主群,视频中他称栏杆是他砸开的,因为栏杆挡路影响他停摩托车,而他购买了车位,物业可以随时找他。
马先生称,19日,当地派出所民警要他去一趟派出所。他到派出所后,被民警告知不应该私拆小区内的围栏,“物业要求我在业主群里道歉,我拒绝了,我希望走法律程序,可以赔栏杆,但我不会道歉。”
马先生随后被拘留,日期是从19日至24日。马先生介绍,他于2021年在该小区购买一套房产,另花6万元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入住小区后,他发现小区车库的进出口只有一个可以正常出入,另一个距他所住楼栋较近的进出口则用可移动的栏杆拦着。“正常出入车库的进出口不让进摩托车,门口有保安,我每次就把另一个进出口的栏杆移开,把摩托车停了进去。”马先生称,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他了解到购买车位后,业主有权将摩托车停放在车位上。
“平时我开汽车,摩托车放在别处,偶尔才把摩托车骑回来。”马先生说,小区内原本有停放电动车的位置,但考虑到摩托车相对较大,担心影响其他业主给电动车充电,同时也不希望自己的摩托车白天被阳光暴晒,因此才执意将摩托车停放至自己的车位上。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潘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物业和业主曾签订协议,停车场停放规则由物业制定,物业禁止摩托车进入地下停车场,摩托车和电动车均停放在地面的车棚内。物业还在小区停车场正门张贴了相关公示,在业主群内也曾告知业主,施行至今未有其他业主停放摩托车。“如果业主需要进入停车场,可以协商从正门进入,而不是直接拆卸侧门的栏杆。”潘先生说,“(他)不走正门,一直走没开放的那个地库口,我们是铁马围蔽的,他自己挪开,我们才加了阻车桩。”
物业提供的当晚监控视频显示,7月12日晚10时16分,业主马先生先是用手大力拆掉U型桩并将其扔到旁边的草丛里,然后拿起路上一块砖头朝着钉在地上的阻车桩砸了几下,阻车桩很快被砸开,之后将摩托车驶入了停车场。
潘先生称,12日当晚,马先生还将拆栏杆的视频发到业主群内,该行为引起其他业主的不满。“他就是为了图方便,用砖头把栏杆砸坏,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毁坏。”他认为,业主马先生的这一行为不利于物业的管理。
潘先生还称,马先生损坏的设施包括一个铁马,一个U型桩,“算上人工一共需要300元左右,他也没向物业赔付,物业也不追究了。”此外,他还介绍,小区规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位,但目前还未开售。
马先生曾发视频告知物业可以找他协商,为何物业几天后选择直接报警?潘先生称,物业公司对马先生的状态不清楚,而且其涉嫌暴力损坏公共财物,因此选择了直接报警,而报警需要出具委托书,需向物业公司上级报备,因此耗费了几天时间。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处理此事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称不方便透露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可询问马先生本人。警方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称,马先生还发了视频,影响比较恶劣,其本人也不愿意调解。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小区停车场的栏杆是小区公共财物,该男子损毁栏杆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付建称,小区内业主已经购买的停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业主,法律上业主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停摩托车,但是,如果物业对摩托车停车位另有规划,则为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公共利益,业主应当服从物业的规划和调整。如果物业没有相关摩托车的规划,业主则可以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如果物业阻拦,业主可以以物业侵犯其所有物的使用权为由要求物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