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货前,根据订单的技术要求,在交货的产品上或由其中的部分产品组成的试验单元上进行检验,以便验证它们是否符合订单的要求。
如果制造商实行了可追溯性程序且能提供相应的所要求的检验文件,则允许制造商将半成品上进行的相关规定检验所获得的结果转移到检验证明书3.1。
如果制造商实行了可追溯性程序且能提供相应的所要求的检验文件,则允许制造商将半成品上进行的相关规定检验所获得的结果转移到检验证明书3.2。
检验证明书3.2应由制造商授权的检验代表和需方授权的检验代表共同签发,或者由制造商授权的检验代表和第三方指定的检验代表共同签发。
承压设备制造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设备用材料符合规范要求。设备制造商尤其应获得由材料制造商准备的用于证明其材料符合规范的证明文件。对于II类、III类、IV类承压设备主要承压部件,该证明文件应为规定性检验文件,即3.1或3.2型检验证明书。当材料制造商具有由建立在欧盟内的合格机构认证的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且材料经过特殊的评定,其签发的证书被认为是符合以上要求的。